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宁波市的科技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建立的工作平台。该平台旨在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院士工作站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院士工作站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宁波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二)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明确的技术需求;
(三)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必要的实验设备;
(四)能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保障;
(五)已与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达成合作协议。
第五条 设立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结果;
(四)经批准后正式授牌成立。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协调各方资源等。
第七条 工作站每年度需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撤销资格。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对新设立并通过验收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且成效显著的,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追加资助。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的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各类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推介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展示院士工作站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院士工作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有关于院士工作站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