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活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文化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
2. 农村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如农民文化节、乡村艺术节等活动。
3. 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
4. 农村文化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如举办各类文化培训班、邀请专家进行指导等。
5. 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农村文化发展政策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核工作。申请单位需提交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明细及预期效益分析报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 对于重大或特殊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每年度末,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农村文化建设的资金保障体系,推动农村文化的繁荣发展,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