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农业技术队伍的建设,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 农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生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各级农业技术人员应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积极为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设置,旨在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提高。
第二章 技术职务的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四条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具体包括:
(一)初级职务:技术员;
(二)中级职务:助理农艺师;
(三)高级职务: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第五条 各级农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六条 初级职务(技术员)
(一)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三)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中级职务(助理农艺师)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实践经验;
(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高级职务(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二)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能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工作;
(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 职务评聘程序
第九条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聘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申请晋升技术职务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报告;
(二)相关学历证明;
(三)专业技术成果和获奖证书;
(四)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评定。
第十二条 技术职务的评聘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岗位责任与权利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单位的重大决策;
(二)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四)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积极参与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
(四)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试行条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希望每位农业技术人员都能以此为契机,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我国农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