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及售后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这些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危害。
第二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资质与备案
第四条 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库存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进口保健食品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中文标签样稿等。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七条 销售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商品陈列整齐有序;销售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八条 禁止虚假宣传或夸大功效,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
第九条 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使用的保健食品,在销售时应给予特别提示,并建议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四章 售后服务
第十条 提供完善的服务保障措施,包括退换货政策、售后咨询热线等。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会员服务体系,定期向会员发送健康知识科普资料,增强用户粘性。
第十二条 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及时召回,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件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以上就是关于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各相关方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