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的5%,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的10%。具体比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随本人转移或封存。
第三章 提取与使用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旨在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