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民事起诉状】原告:张三,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850610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780920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室,联系电话:139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二、判令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2,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3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转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亦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
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借条原件一份;
3. 银行转账记录一份;
4. 原告与被告通话录音资料一份(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