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现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现金管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涉及现金收付、保管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一、现金收支范围
1.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2.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4.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 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管理规定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 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3. 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4.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5.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6.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三、现金限额
1. 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一般不超过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金额。
2. 超过限额部分应于次日送存银行。
四、监督检查
1. 各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应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 开户银行有权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以上就是现金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