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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要有全局性考量

摘要 我们现在很多是拿名称来监管,这个永远跟不上创新的步伐。我要监管一家银行,它变成了信托;我出了一个信托管理办法,它变成P2P;我出个P2P管...

“我们现在很多是拿名称来监管,这个永远跟不上创新的步伐。我要监管一家银行,它变成了信托;我出了一个信托管理办法,它变成P2P;我出个P2P管理办法,它又变成科技公司,永远跟在后面。”在日前召开的“2019财新峰会香港场:双向开放 携手未来”上,强调,伴随金融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对金融科技的规范和监管十分必要,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明确数据的权属关系。

“首先,个人和企业是产生数据的主体,他有什么权利;第二,使用时需要明确哪些告知的义务和授权程序;第三,什么机构才能进行管理,必须要有与社会公众利益相一致的机构存在;最后,收益权一定要在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之间进行科学分配。”范文仲说到,实际应用中要能够把握好便捷性、安全性、私密性的平衡。

他认为,对于监管而言,在金融科技时代要确定什么是监管的范围,什么是金融业务,哪些是金融机构。“我们现在很多是拿名称来监管,这个永远跟不上创新的步伐。我要监管一家银行,它变成了信托;我出了一个信托管理办法,它变成P2P;我出个P2P管理办法,它又变成科技公司,永远跟在后面。”

在他看来,金融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对风险的定价,是所有风控和确定利率的业务;二是金融资源资产的分配、交换,这是金融的核心功能,所谓的币、ICO都涉及金融资源交换;三是要明确两大原则,金融科技创新要按照金融风险实质监管而不能按照名称监管,另外,出现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就要有流动性规则,只要有隐性或者显性承诺,就要有资本和拨备的风险缓释机制。否则,不管科技企业还是金融企业,都会出现风险。

基于上述内容,范文仲指出,首先要界定什么是金融。

范文仲谈到,包括香港、内地都面临着监管趋严后是否会对金融有抑制的问题。对此他建议,要以系统重要性的监管维度,做到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平衡——当机构还比较小的时候,给予创新一些突破规则空间,并保持时刻沟通。当机构成长到一定程度,例如客户突破几百万、一千万,资产突破几十亿、上百亿后,监管标准、监管强度就要上升。监管对这个问题要有全局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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